为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岗位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四、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戴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屏幕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 局纪检组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纪检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