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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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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开、公正、廉正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和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快思想观念、政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促进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政为民,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贵彻执行,促进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政务公开原则

(一)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对外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职工的监督,密切干群关系,防止与消除腐败。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全面、真实、具体。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机关各科 (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联系方式;

3、局机关领导成员的组成以及领导变更情况;

4、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审批事项、核准事项、审核事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办理责任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和咨询电话;

5、公务员考试录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业表彰,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7、局机关职责范围的其它公开信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励情况;  

2、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情况;  

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5、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的形式

(一)对外公开的形式

1、建立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栏和设置政务公开触摸屏,用于公布局职责、局管理的审批、核准、审核及其他事项的承办科(室)、办理结果和咨询电话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事项。

2、政务公开栏上张贴科(室)职责(包括姓名、职责、照片),触摸屏上公开科(室)负责具体承办的审批、核准、审核及其他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责任人及咨询电话。

3、通过“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开,提供网上查询。

4、对涉及面广和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采取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5、局机关门口设各科(室)示意图,各科(室)内实行亮牌办公,并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

(二)对内公开的形式

1、规章制度上墙;

2、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3、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公开。

五、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拥有科(室)按本制度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科(室)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各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五)根据应公开内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八)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科(室)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六、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责任科(室)给予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3、不属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

七、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一)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二)局纪检组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三)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负责人,由所在科(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组和所在科(室)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1、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2、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3、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4、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5、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本暂行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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