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执行案件范围
1、本院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本院办理生效的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2、法院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经办法官签字或其庭室证明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应提交证明送达的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执行期限
1、民事: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行政: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