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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3)茂电法博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信用社,住所地:电白县X镇。
负责人黄XX,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吴X胜,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电城镇X村,身份证号码440923。。。。。。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X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3)茂电法博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信用社扣留被执行人吴X胜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工资收入1000元/月,直扣留至本息还清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信用社表示对该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茂电法博执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迪 进
审 判 员 杨 雪 贵
审 判 员 杨 成 评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麦 丽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