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澳门信誉赌场,银河网上赌场:
执行裁定书
(2007)电法执字第74号恢字1-6号
申请执行人朱晓芬,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沙琅镇国营商业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蔡鸿祥,男,194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电城镇南街16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电法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決书。于200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蔡鸿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鸿祥向申请执行人朱晓芬偿还欠款108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蔡鸿祥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澳门信誉赌场,银河网上赌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澳门信誉赌场,银河网上赌场:关于澳门信誉赌场,银河网上赌场: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鸿祥在中国邮政储畜银行电白县支行(帐号:605923000200430189)的帐户存款80000元(至满为止),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日 健
审 判 员 黄 敏
审 判 员 吕 凤 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文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