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14号
原告邝某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大衙镇邮政局。
被告电白县物价局。
原告邝某杰不服电白县物价局没有在法定时间答复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杰至起诉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自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原告邝某杰起诉没有提供住址,没有列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属起诉内容欠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澳门信誉赌场,银河网上赌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邝某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邝某杰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澳门信誉赌场,银河网上赌场:。
审 判 长 冯伟玲
审 判 员 苏文伟
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覃淑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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